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8.84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718.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71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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