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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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1,891.2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欠缴物业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