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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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徐州嘉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 二、被告***、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71619.38元; 三、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元、鉴定费5727元,共计8322元,由被告***、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