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和《文昌市鑫源锦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其开发建设的文昌鑫源锦程小区一、二期的下列资料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移交并签订交接确认书: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被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十日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文昌市鑫源锦程前期物业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对其开发建设的文昌鑫源锦程小区一、二期的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监控系统设备、电梯设备、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等物业配套的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办理配电系统设备、供水系统设备的交接手续;

3被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与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对其开发建设的文昌鑫源锦程小区一、二期的消防系统进行整改,直至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要求,整改产生的费用按被告80%、原告20%的比例分担;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元。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80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限被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8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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