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阳光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货款271511元并直接付至其指定收款账户(附后备注);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6元,由天津阳光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并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