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玫丽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美丽有我化妆品销售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第8366530号“”、第190256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回收已销售的侵权产品; 被告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200元、财产保全费2460元,被告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被告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两被告于上述履行期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