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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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沿江都市经济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洲路35号02幢厂房旁仓库内物品返还给原告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由原告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运出、费用自理,被告南京沿江都市经济园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驳回原告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474元,由原告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94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