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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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苏州纯色海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纯色海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本金27579.22元,利息(包含罚息)2423.03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及自2020年5月14日起分别以欠付本金、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纯色海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损失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22元,由被告苏州纯色海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