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476.67元、罚息1549.61元,合计290102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以本金28994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高淳区的不动产(证书号:古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高国用××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8元,由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