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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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江苏三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森翔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给付原告武汉森翔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101982.0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武汉森翔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170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