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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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犍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1,7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867.40元”; 二、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垫付款33,433.64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垫付款32,919.0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361.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32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犍为营销服务部负担3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843元,***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