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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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134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支出的施救费210元、评估费4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原告方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88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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