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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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000元,扣除该公司为原告垫付的8000元,余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0236.98元; 四、被告***、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1987.50元,由原告***负担14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13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负担1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