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一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南京一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一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货款102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息6%,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被告连云港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8)。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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