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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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壹街区商业广场2幢1204号房的延期交房违约金51447元; 二、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壹街区商业广场2幢1204号房的延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以已付房款3557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权属证书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壹街区商业广场2幢1204号房的中央空调补贴金16745元。 上涉一至三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07.5元,由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