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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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1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4724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八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