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在被告***不能清偿的前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大道二期文化路至俱乐部路口处桂溪小学集资房X单元X-X房屋抵押权设立时价值为限。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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