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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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 二、由被告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0元,由被告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