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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