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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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