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敬明承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桂林市万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青岛敬明承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用、施救费用共计442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敬明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青岛敬明承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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