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豪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豪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3365元及利息(以123365元为基数,2015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以5万元为限)。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7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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