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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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0240.41元、利息7876.07元、罚息3045.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甘AXXXX**,车架号:LC0CD4C49J1033362)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实现抵押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后186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