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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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乐平市家家欣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乐平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10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租赁期间的租金1182071.17元。 二、驳回原告乐平市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7元,由被告乐平市家家欣超市负担16953.5元,由原告乐平市市场经营服务中心负担169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