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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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借款本金44836.42元、利息0元、罚息2087.15元、复利3.28元,以及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