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给付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356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25元,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