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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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原告***负担21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