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原告***负担21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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