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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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49587元; 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4958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门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