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5,000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负担15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另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该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具体数额以正式票据数额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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