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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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负担7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7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