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回购款359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59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6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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