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电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电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01832元; 二、被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电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力威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43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电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