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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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 被告宁夏盛源食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37029.2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713702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 被告宁夏盛源食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52元,由原告吴忠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36元,由被告宁夏盛源食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