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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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