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房地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2298099.34元,并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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