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
佛山高明骏腾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高明骏腾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支付电费206718.8元及违约金(以195867.5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以206718.8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电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高明骏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2277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负担138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2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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