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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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0000元及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 二、被告***、***对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7730.96元,财产保全费2650元,合计1038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40.96元,由三被告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744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8.5元(被告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