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010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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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83376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135999.2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6元,由***负担142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745元,***负担284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及***于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