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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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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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0.00元;

二、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2月27日(含)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77,130,073.91元;

三、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含)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罚息,具体金额自2018年12月17日(含)起以本金1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四、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00.00元

五、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10,000.00元;

六、被告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主文后,有权向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八、驳回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5,147.6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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