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福县腾飞纸品厂
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桂林绿林竹木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1765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76509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永福县腾飞纸品厂、被告桂林绿林竹木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不能清偿债务的25%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58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604元,被告***、永福县腾飞纸品厂、桂林绿林竹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3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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