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姜铭儒位于三穗县林地【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三穗县不动产权第0002258号,共有人姜锡福、姜大培、姜锡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财产毁损、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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