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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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丰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西南州丰益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6万元/月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黔西南州丰益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黔西南州丰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6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