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黔东南州雷山县银河小额借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29,430元和2012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91,978元,并以借款本金129,43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还清其借款本金为止,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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