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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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鑫瑞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该款汇入***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28********); 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3548.17元【(498493.90元-120000元)×30%】,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该款汇入***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28********);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已减半),由***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