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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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962,907.26元及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的责任限额内(详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61元,由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