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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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57425.90元及利息135837元(52957元+8288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争标的12940343.83元,核定给付标的7493262.90元,占争议标的的57.9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21.0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4721.03元,由原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9%即23032.08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91%即3168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