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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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墨梵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墨梵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场地使用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三、驳回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9元(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9元(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墨梵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分别预交13579元),由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南通墨梵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5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