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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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7522.81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本院酌定以172752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4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订立的《中泉国际商业外立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3189990元的工程税务发票;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83元,被告(反诉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71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