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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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工程款98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