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8710.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710.52元为基数,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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