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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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8710.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710.52元为基数,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