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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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91425.97元,给付被告***10395.2元。 二、驳回原告***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8元,被告***承担280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重新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1840元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